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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文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文学会,简称新疆天文学会,英文Astronomical Society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缩写:ASX

第二条:本会是新疆天文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新疆天文学会作为地方学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天文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展和繁荣我国的天文学事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自治区广大天文工作者和有关科技工作者,促进天文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繁荣富裕和谐的新疆而奋斗。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新疆天文学会地址: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150号,邮编830011,新疆天文学会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新疆天文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天文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和交流。

2.普及天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天文科普活动。

3.推动天文学教育,开展对会员、天文工作者和天文科普志愿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4.推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天文工作者。

5.对自治区科技事业,进行发展战略研讨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的调研、论证、评估,天文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

6.组织天文工作者参与自治区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及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7.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天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8.编辑出版天文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七条:凡拥护本会章程,能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专长,有意愿加入本会并具有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当资格的天文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术领域做出一定成绩的科技人员;

3.取得天文及相关学科硕士学位者或者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包括没有固定单位人员);

4.热心天文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热心天文事业并为天文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二)团体会员

与天文学学科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是其下属机构)和学术团体。

(三)名誉会员

对天文学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成就,且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有关的科技交流活动和科普教育工作的天文教育工作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需经两名本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介绍,新疆天文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

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正式成为新疆天文学会团体会员。

本会名誉会员需要经两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批准,即由本会理事长授予名誉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有权参加新疆天文学会的活动。会员可以向本学会的一至二个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该专业委员会承认其归属的专业后,即可以参加该专业的学术活动,该专业的会员,有权优先获得专业学术资料和活动信息以及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的资格;

4.新疆天文学会允许会员可加入兄弟学会。有权独立地分别参加本学会和兄弟学会的活动。

(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新疆天文学会的决议,做好学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可以声明退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三年不参加学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学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新疆天文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新疆天文学会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新疆天文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或理事;

3.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新疆天文学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新疆天文学会理事会是本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四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新疆天文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2.为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实施方案;

3.制定本届理事会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要会务;

4.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5.决定召开代表大会并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新疆天文学会的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热心天文学会工作的天文工作者或管理干部。理事会的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以及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各天文小组推荐,由上届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提交下届理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大会讨论修改并得到确认后,在代表大会上采取不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数额选出新一届的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理事会换届,每届应更新一定数量的理事,以较好体现新老交替,合理布局与民主合作的原则,每位理事必须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一定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采取不等额、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数人和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学会依托单位的一名党的负责人得作为常务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长可以连任。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天文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长是天文学会社团法人,负责全面工作,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应有所分工。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外代表本学会并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最少举行二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负责筹备理事会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学术会议。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天文学科发展的需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可以研究决定聘请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有关专家和领导干部为本届理事会的顾问。

第十七条:对新疆天文学会和我国天文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天文工作者,可授予荣誉称号;对其中有特殊贡献且在新疆天文学会担任过理事长职务的,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荣誉称号由代表大会授予;在特殊情况下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认可。对获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新疆天文学会理事会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秘书处和若干工作机构:1.组织组;2.各专业组;3.各工作组。

这些工作机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各工作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十九条:会员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所属工作机构的建议和批评意见由组织组受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新疆天文学会免收个人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天文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55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新疆天文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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